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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是指经市旅游局、公安局、工商局共同审定,报省旅游局、公安厅、工商局批准,允许接待外国人、外籍华人、华侨、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旅行团队的餐馆、商店。
市旅游局、公安局、工商局是我市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对全市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的服务质量、设施设备状况、饮食卫生、商品质量、安全保密措施、守法经营以及价格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、检查。
第二条 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应按规定悬挂由省旅游局统一颁发的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标志牌。各一、二类旅游社不得安排旅行团队进未经批准或不悬挂涉外定点餐馆、商店标志牌的单位就餐、购物,违者将视其情节追究旅行社负责人和司陪人员责任。
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旅游局会同公安、工商等部门分别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、停业整顿、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。
第四条
(一) 违反旅游、公安、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;
(二) 服务质量低劣,经营作风差,擅自降低接待规格,餐饮卫生差,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,教育、整顿不改的;
(三) 设施、设备基本条件不合标准,屡教不改的;
(四) 无理拒绝市旅游、公安、工商组织的检查,不按市旅游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、不按时结汇、逃汇。套汇、炒汇,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。
(五) 安全保卫措施不力,发生遗失、损坏客人物品,发生涉外事(案)件的。
(六) 未按规定履行手续,擅自转移或转让定点标志牌的 |